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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此信任,共同盈利,天津税收优惠政策

    2024-12-03 06:00:02 77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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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2009年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2009年以前为180万)。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主要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征收率一样,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建账,按实际发生的经营销售额自行申报,后者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定额,定期按照定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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