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保证金是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仅存的四个保证金之一,其核心作用是施工项目中,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后,为保障乙方按质按量进行工程实施,而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根据《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预付款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
预付款银行保函是指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由银行向甲方出具的担保函,但乙方违约时,由银行向甲方进行赔付。目前,预付款银行保函主要是建设银行开具,支持全国使用。也有部分甲方要求必须为当地银行开具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同时,部分项目会要求采用基本户所在银行开具的保函,如果基本户所在银行不提供银行保函办理业务,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代为办理。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约保函而言,项目进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易发生拖期,导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这种情形下,为维护自身利益,也为给承包商施加压力,业主通常会向担保银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赔。如担保银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则须依据相符索赔向业主支付保函金额。根据URDG758第23条,担保银行可以自接到该索赔的次日起30日内暂不回应,但须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决定,否则即应付款。同时,担保银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为推动工程继续实施,承包商通常倾向于同意展期。对此,担保银行应权衡利弊,独立作出决定。同意展期虽然可以暂时免于被索赔,但期限延长必然产生不确定性。在展期内,如果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实力不强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冲击,甚至因此而丧失偿付能力。业主再次索赔时,担保银行将面临不利的局面。
预付款保函在国际承包业务中使用时,是由承包人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则由银行向受益人退还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