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实际操作通常并不是投票制度关心的课题。投票制度不会指明选票是用纸张制成,或用打卡票,或是电子投票。投票制度也不会指明如何保护选民隐私、如何正确地计算选票、或谁拥有投票权。这些是属于更广泛的选举或选举制度的研究范围。
选票份量和选票动员力是不同的,因为每名人士不一定是各自独立行事,他们往往会组织起来共同投票。动员力高的投票团体,其成员投票选择近乎一致,足以改变选举结果。议会中政党会组成联盟以增加影响力。
不少投票制度的要求比过半数更为严格,例如要求多数才能改变现状,极端的例子是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投票旨在决定是否接受新成员加入,否决新成员加入的选票被称为“黑球反对票”(Blackball)。
另一种改变现状的机制,则要求参与投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要求。通常法定人数指参与投票人数,而不是投票支持的人数,但这种制度往往促使反对者以拒绝投票的方法,阻止会议达到法定人数。
排序投票制
也被称为优序投票制,这些方法让每个选民自行依照喜好排序候选人。通常并不一定需要排序所有的候选人:没有被排序的候选人通常会被计算为排序者。一些排序投票法也允许投票者将多重的候选人列为同一名次。